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瀏覽次數:299 日期:2020-12-18 09:34:4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活動的透明度和社會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和《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信息是指為保證政府采購公平公正,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公開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條 政府采購交易信息的發布主體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監管處罰信息和政策信息的發布主體為財政部門。
第五條 信息發布主體應當遵循合法規范、真實完整、及時準確、渠道統一、便于獲得的原則,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第六條 信息發布主體對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七條 信息發布主體不得擅自更改或刪除已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對確需更改或撤銷的,須填寫《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更改撤銷申請表》(見附件1),經該信息相關預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預算級次分別報經省及所屬設區的市級財政部門備案、處理。
第八條 “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為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是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唯一指定媒體,各類政府采購信息應首先在該網站及時發布。信息發布及查閱均為免費。
第九條 山東省財政廳負責對“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進行監督管理,委托專業服務團隊實施運營維護。
第十條 “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運維主體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履行服務職責,制定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逐步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網站平臺安全穩定運行,確保信息發布及時完整便捷。
第二章 交易信息
第十一條 交易信息包括:采購意向公告、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談判公告、磋商公告、詢價公告、單一來源采購公示、信息更正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網上商城成交記錄、政府采購合同公告、驗收結果公告、采購中小企業產品公告等。
第十二條 交易信息按照財政部及省財政廳規定的格式(見附件2)編制。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應按照《山東省政府采購項目編號與命名規則》(見附件3)標識。
第十四條 交易信息的電子文件內容應同紙質文件一致。如不一致,以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上發布的電子文件為準,并相應修改紙質文件。
第十五條 采購意向公告按采購項目發布。除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方式實施的小額零星采購和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外,按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均應發布采購意向公告。
第十六條 采購公告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申請人的資格要求、獲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文件的方式、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公告期限、項目聯系方式。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可不隨采購公告發布。
預采購項目應當在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中醒目提示項目存在取消或者終止采購的可能性。
第十七條 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項目(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不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談判公告、磋商公告、詢價公告。
第十八條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項目,在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經評審符合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或者1家的,經同意或批準轉為其他采購方式的,不再重新發布公告,但應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中標明。
第十九條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中標(成交)信息、主要標的信息、評審專家名單、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及金額、公告期限、項目聯系方式。此外,下列信息應當作為附件發布:
(一)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已發布的可不再發布)。
(二)被推薦供應商名單和推薦理由(適用于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采用書面推薦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供應商的)。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為中小企業的,應發布其《中小企業聲明函》。
(四)中標(成交)供應商為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應發布其《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
(五)將供應商業績作為評審因素的,應同時發布中標(成交)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文件中提報的業績情況,只發布項目名稱、合同相對方單位名稱、標的。
第二十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于季度終了20日內發布網上商城具體成交記錄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布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按照合同標準文本載明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規范名稱和地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以及合同簽訂時間等內容。政府采購合同名稱及編號應與該采購項目名稱及編號相對應。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應在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發布驗收結果公告。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應于每季終了10個工作日內發布本單位采購中小企業產品公告,包括預留采購預算份額、采購項目及執行結果等情況。
第三章 監管處罰信息及政策信息
第二十四條 監管處罰信息包括:投訴處理結果公告、監督檢查處理結果公告、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公告,以及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采購人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公告、行政處罰結果公告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于次月10日前發布供應商、代理機構、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公告。
第二十六條 監管處罰信息按照財政部及省財政廳規定的格式編制(見附件4)。
第二十七條 政策信息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采購目錄、限額標準等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條 政策信息由制發單位在發文后20個工作日內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指導和協調全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對省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注重培訓指導,優化服務,將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情況作為對采購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業務考核的主要內容,不斷規范信息發布行為,提高信息發布便利程度。
第三十二條 對信息發布主體在發布事項、發布范圍、發布內容、發布期限以及發布渠道等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運維主體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網站平臺存在安全漏洞,系統運行出現問題,信息發布受到影響,或者存在擅自更改信息、數據等違規行為,省財政廳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息發布及監管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信息發布按照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內容與我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發布等其他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采〔2018〕18號)同時廢止。